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