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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签约各方的违约责任。签约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