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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7-27 | 3047 次浏览 | 分享到: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以及限制条件、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创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场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了解著作权资产的贬值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的详细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一)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