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531-82800059            0546-8975050

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7-27 | 13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在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过程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