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审核特别事项说明,应当关注是否结合或引用其他尽职调查情况,充分披露可能对估值结论影响重大的事项形成的原因、性质、对估值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在估值过程中如何予以考虑。对不适宜在估值报告中披露且可能对估值结果影响重大的事项,企业是否形成专项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审核盖章或签字时,应当关注估值报告的盖章或签字是否符合被估值对象所在国家、区域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第十八条 审核估值报告的附件时,应当关注是否包括与估值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被估值对象核心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有)、财务资料、估值业务委托合同中与估值工作相关的内容页、被估值企业和估值机构营业执照(如有)、估值机构和估值人员独立性声明、其他对估值报告或估值结论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估值方法审核要点
第十九条 审核收益法及其衍生方法时,应当关注是否满足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测,主要风险可以考量,重要参数可以计量,收益期限能够确定等条件。第二十条 审核收益法模型,应当关注是否结合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收益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是否形成被估值对象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摊销、营运资金、折现率等完整的预测表,是否在条件允许时,形成资本性支出、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的预测表;是否充分结合宏观经济情况、行业情况、企业历史年度及估值基准日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充分说明主要参数预测和计算依据。第二十一条 审核市场法及其衍生方法,应当关注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是否能够获得,与被估值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对价值影响因素存在的主要差异是否可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审核市场法选取的价值比率或分析模型,应当关注是否符合被估值对象的行业特点、盈利模式等;是否对可比对象和被估值对象所处行业、行业地位、企业规模、盈利模式、主要财务数据等进行分析比对,是否对存在的差异进行修正,并说明修正依据。采用可比交易案例估值时,还需关注是否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估值对象的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交易股比等进行分析比对,是否对存在的差异进行修正,并说明修正依据。第二十三条 审核资产基础法及其衍生方法,应当关注被估值对象资产负债表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是否可识别,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是否可判断、可估算。第二十四条 审核资产基础法相关参数,应当关注是否说明各项资产、负债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是否结合被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价值变化的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资产贬值的因素,是否合理确定各项贬值。主要资产、负债是否选取典型案例,是否描述估值过程、方法、参数选取及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