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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
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
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他
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
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
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
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批准
文件归档。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中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特点
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建立必要的索引号,以
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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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
后 90 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在归档目录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归档时限为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内。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形成纸质文档。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
同时以纸质和其他介质形式保存的文档,其内容应当相互匹配,不一致的以纸质文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