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不得再次入库: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除名情况。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具有本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函告负责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更换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和将该人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相关行业协会不予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委托评审工作,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经查证不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人民法院依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技术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连同评估报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交评估机构所属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
评估机构未按期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八、人民法院未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规范规定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退回委托。
九、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专业技术评审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或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人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责令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情况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复函后,应当参照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技术报告或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