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的;
(六)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评估服务的;
(七)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注册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的;
(八)与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九)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十一、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十二、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专家组成员署名。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逐一进行回复,并列示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准则依据,以及专业技术评审结论。
十三、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所属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十四、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并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全国性或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十五、专业技术评审可以收取评审费用。收费标准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自行制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垫付。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认定评估结果,一人提出异议的,评审费用由异议人承担;多人提出异议的,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平均分担。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评审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从评估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