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许经营权可以单独评估?
哪些特许经营权可以单独评估?
答: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以及许可证,是否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断。
(1)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或者明确为无形资产的行政许可证,实际为企业的法人资产,可以进行评估。例如:《公路收费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可以作为一项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即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2)对于通过行政许可方式颁发的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排污许可证、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以及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特殊(特种)准入资质,属于企业资源,尽管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但法律规定不得与企业分割单独转移。因此,此类行政许可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3)以企业品牌经营权许可作为内涵的特许经营权,比如,例如麦当劳、可口可乐等授权经营,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该类特许经营权的评估,可以依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要求,选取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背景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第四条 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第八条 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十六条 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