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