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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大。同正常资产评估相比,司法鉴定评估首先是风险大,正常资产评估的评估值只是咨询价,不是最终交易价,最终交易价是产权所有者定的,评估值允许在正常值10%上下浮动(国外允许20%浮动),因此,在评估时只要不要太出格,坚持独立评估,不受外界干扰,就不会出问题。而司法鉴定评估相比风险就大,因其直接面对当事人,如果评估取证不准、取证有误,直接损害当事人利益,客气的告上法庭,不客气的遭到非法报复。
2、时限短。正常资产评估有充裕的时间调查取证,而司法鉴定评估在时间上受限制,这就为评估造成不便。
3、取证难度大。正常资产评估由企业配合收集资料,有的企业甚至成立专门的配合评估班子,这就大大的减少了取证难度。而司法鉴定评估就不一样了,被告方不配合,甚至销毁资料;司法评估是追索性评估,现在评估前两年的资产,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调查当时的物价,当时的资产状况,因此更需慎重的取证。
四、司法鉴定评估难点解决对策
1.明确估价目的和范围
在做鉴定报告时,应要求委托方说清鉴定目的,并说清鉴定范围,提醒委托方签定范围要合情、合理、合法,明确委托方要求鉴定的是标的物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两者兼有,在此有三点应注意:
(a)要注意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范围的确定,一定要由委托方确定,中介机构无建议权。
(b)如果委托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评估范围,应有权说明情况,认真对待,因为提出不合理的评估范围有可能把责任推到鉴定人身上,鉴定人无必要承担。
(c)一旦确定了鉴定范围;就要严格把鉴定约定在范围内,不可随意超越。
2.合理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与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地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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