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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
来源:评估大师 | 作者:tianhaopinggu | 发布时间: 2020-03-11 | 5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评估由于其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对立环境中的评估工作更需要提高对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的主要特点、难点的认识。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特点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其难点及其解决对策。


1、风险大。同正常资产评估相比,司法鉴定评估首先是风险大,正常资产评估的评估值只是咨询价,不是最终交易价,最终交易价是产权所有者定的,评估值允许在正常值10%上下浮动(国外允许20%浮动),因此,在评估时只要不要太出格,坚持独立评估,不受外界干扰,就不会出问题。而司法鉴定评估相比风险就大,因其直接面对当事人,如果评估取证不准、取证有误,直接损害当事人利益,客气的告上法庭,不客气的遭到非法报复。

2、时限短。正常资产评估有充裕的时间调查取证,而司法鉴定评估在时间上受限制,这就为评估造成不便。

3、取证难度大。正常资产评估由企业配合收集资料,有的企业甚至成立专门的配合评估班子,这就大大的减少了取证难度。而司法鉴定评估就不一样了,被告方不配合,甚至销毁资料;司法评估是追索性评估,现在评估前两年的资产,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调查当时的物价,当时的资产状况,因此更需慎重的取证。


四、司法鉴定评估难点解决对策


1.明确估价目的和范围

在做鉴定报告时,应要求委托方说清鉴定目的,并说清鉴定范围,提醒委托方签定范围要合情、合理、合法,明确委托方要求鉴定的是标的物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两者兼有,在此有三点应注意:

(a)要注意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范围的确定,一定要由委托方确定,中介机构无建议权。

(b)如果委托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评估范围,应有权说明情况,认真对待,因为提出不合理的评估范围有可能把责任推到鉴定人身上,鉴定人无必要承担。

(c)一旦确定了鉴定范围;就要严格把鉴定约定在范围内,不可随意超越。

2.合理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与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地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