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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
来源:评估大师 | 作者:tianhaopinggu | 发布时间: 2020-03-11 | 5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评估由于其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对立环境中的评估工作更需要提高对司法鉴定房产评估的主要特点、难点的认识。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特点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其难点及其解决对策。

(f)、接受委托应了解产权是否清晰,产权不清晰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千万不要做产权界定,因其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做的,如无产权证明,最好不要出鉴定报告。放弃产权界定的风险的方法:

索要有关权威部门证明文件、证书,或临时性文件。

第一 不管产权定性,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揭示,提请报告使用人或有关部门注意。

第二 取得法院、原告、被告三方的认可,由法院牵头并签字、盖章。

(4)估价计算

司法鉴定中的每个估价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必须严格遵循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拍脑门”,确保估价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确保估价结果做到准确无误。

6、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是执业评估师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在做司法鉴定评估时应充分应用。在写特别事项说明应考虑:

 (1)、要说明产权界定的情况。产权界定是否真实、证明的来源委托方是否认同、各方是否还有异议,要明确说明是谁、谁做的界定,如无,应明确本鉴定机构不承担责任。

(2)、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应说明如超越了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后果应由委托方负责。写清该报告仅适用于××案件的索赔。

(3)、明确报告的使用期限,司法鉴定评估的使用期限应与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协商确定,一旦商定后,必须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明确揭示。

(4)、由于司法鉴定评估的特殊性,应明确揭示特殊的评估基准日是应委托方要求确定的。

(5)、要声明报告书的附件和工作底稿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提供方的当事人负责或委托方负责。收集的资料或附件要有当事人签字。

五、结论


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拓展不仅为评估机构拓展了业务收入,增强了估价师的参与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同时也给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带来了潜在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树立法律意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执业水平是防范司法鉴定评估风险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3、王学哲《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4、胡雪丽《浅谈房地产评估中的风险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