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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9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应当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预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当债务人等资产占有方不予以必要配合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

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物抵贷资产、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权益,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收益凭证等其他相关资产。

债权资产主要包括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不良贷款和不良债权。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委托方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为了解相关资产在通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处置决策的追求目标,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条 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的前提下,变现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

委托方在需要将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在短时间内强制清算或变现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

第二十三条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