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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9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方在准备持有金融不良资产或采取融资等手段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再开发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投资价值。

第二十四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在非继续使用前提下,其零部件或结构进行拆除、回收所能实现的价值。

委托方在准备将特定资产进行拆除、回收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残余价值。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明确这些价值不是市场价值,并确信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不会被误认为该价值代表市场价值。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形成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意见,往往需要以形成资产市场价值意见为基础。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应当采用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值类型和定义。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使用其他价值类型,但应当予以明确定义,确信所使用的具体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应,并与委托方就此价值类型的使用达成充分的理解。


第五章 价值评估要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业务基本情况,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产处置方式、可获得的评估资料等因素,在与委托方协商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给出市场价值定义,并获得充分的评估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获得市场交易数据或具有充分市场数据支持的市场趋势等资料,通过分析处理,做出有说服力的市场价值判断。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确信所获得的数据资料以及所采纳的评估依据能够充分反映市场整体对评估对象价值的认识和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依据仅对市场中某个或某类主体有意义或适用的数据资料评估市场价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时,应当给出清算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客观分析由于卖方非自愿、销售时间过短、买方利用卖方的不利地位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合理评估清算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和收集相关市场上类似资产在强制变现情况下的数据资料,通过统计分析等手段,形成有关清算折扣的判断,并充分说明其理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简单使用无合理依据的折扣率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