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投资价值时,应当给出投资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使用或再开发计划,根据委托方设定的投资目标和相关假设条件评估相应的投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评估的投资价值反映了相关资产根据委托方使用或再开发计划且满足一定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实现的价值,不同于资产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也不同于在强制变现条件下可能实现的清算价值。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残余价值时,应当给出残余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在不具备交易、再开发、再利用条件,且不进行修理和改进的情况下,其零部件或结构可能实现的剩余变现价值合理评估残余价值。
第六章 价值分析要求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执行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分析范围包括债权资产以及债权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十六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应当重点收集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的价值分析方法等因素确定收集资料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勤勉尽责,在能够采取合理措施的范围内调查、分析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所提供的基础材料。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恰当选择价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价值分析结论。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可能存在多种适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不同价值分析方法的分析思路和分析过程不同,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可能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价值分析方法,并确信所选取价值分析方法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同价值分析方法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价值分析结论。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所选取的技术参数应当具有依据或合理解释,对无法量化但可能影响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的因素应当在价值分析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