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经济行为类型,明确评估目的。
(一)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分为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
(二)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质押、出资、转让、许可使用、财务报告、涉税和诉讼等。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改制、并购重组和清算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为目的一般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其与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必要信息,并分析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恰当利用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或者特定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资产,均可以构成无形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范围。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应当服从评估对象的选择,最终确定权在于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建议委托方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