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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
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
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
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
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
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