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
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企
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
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
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
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
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
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者公开财务资料,无论财务
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
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
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
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
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
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
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
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
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
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根据评估业务的具
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