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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来源: | 作者:tianhaopinggu | 发布时间 :2019-03-07 | 147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
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
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
的适用性。
第三十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
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
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
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
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
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
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
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
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
值的影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
影响。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
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
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
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当具
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
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
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