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
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
产、负债进行识别。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
识别并单独评估。识别出的表外资产与负债应当纳入评估申报
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当事方确认评估范围。
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
者负债时,应当考虑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七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
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
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
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
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
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
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被评估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项
目的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
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
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
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的子公司单独进行
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管理机构分摊管理费对企业价值
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结
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
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通常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经济寿命情况以及预期替
代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五)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六)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