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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抵押质押方面的变化
来源:《民法典》关于抵押质押方面的变化 - 业界观点 -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http://www.creva.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6&id=8232 | 作者:评估部 刘骁楠 | 发布时间: 2021-02-05 | 3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中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确定的债权,只有确定的债权才属于抵押债权。其中,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如果抵押权人并不知道其已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继续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担保债权,不得优先受偿。这在现实中有较大的难度,要求抵押权人发放后续贷款的时候,每一笔贷款都应该去查询是否有查封、扣押的情况。《民法典》对此做了局部的调整,把原来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修改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样就给抵押权人更多的抗辩权利,有利于保护其利益。
       以上六点是本人觉得作为评估师在进行抵押估价时,应该掌握的《民法典》实施带来的新变化。
-----摘自《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