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评估机构应当对每项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特征决定是否由股东(或者合伙人)、董事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五)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判断,确信其合理性;
(六)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七)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八)组织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九)组织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
(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一般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文秘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