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针对具体评估业务的特点,评估机构应当:
(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评估业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沟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响评估师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所在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一)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三)遵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方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