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关注;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下列事项实施控制: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五)业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