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
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