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六)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八)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九)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以往的评估情况等;
(十)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分析调整事项:
(一)调整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调整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
(三)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