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参考企业通常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应当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用于计算价值比率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数据应当适当和可靠;
(三)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相关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四)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五)合理将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企业;
(六)根据被评估企业特点,对不同价值比率得出的数值予以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