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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
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