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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
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
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
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