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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
项予以关注。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
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
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署日。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