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531-82800059 0546-8975050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
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
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
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
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
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
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
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
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
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
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
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第十六条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
验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
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