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
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
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
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
报告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
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
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
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 号)
中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