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评估专业人员可能需要履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核查验证等评估程序,查清导致上述状况的原因,并商请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出具专项说明,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发表专项法律意见书。依据取得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客观描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说明本次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资产权属完整情况下做出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完善相关产权可能发生的测量、登记、办证或者行政罚款等费用,并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等。
问11:如何完整、准确地做好特别事项说明的披露?
答:评估实践中,经常遇到评估程序受限、或有事项、待定事项(或未决事项)等情况,进而可能导致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评估结论使用的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时,需要全面掌握评估结论的有关信息,以便于利用评估结论时充分考虑这些信息,做出客观的决策。
(1)评估程序执行受到限制时的披露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形有,不能全部或部分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如资产清查核实),或者全部或部分评估资料无法取得。造成受限的原因,大致归纳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暂不能履行评估程序。例如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对这些资产的评估,一般不能完整履行评估程序。由于保密要求,军工涉密资产评估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局部受限情形。比如:军工涉密产品的相关信息参数;与军方之间的往来款;核心生产设施(包括厂房、设备等)的相关信息参数;涉及军品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信息等等涉密资产的评估等,一般无法进行资产清查核实,部分评估资料也不能得到。
二是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评估程序。属于“应当,但不能或无法”情形,实践中一般有:
①委托人完全或部分不配合评估工作,被评估单位完全或部分不配合评估工作,导致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履行评估程序。例如,不能完整地进行资产清查核实,或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评估资料;
②资产置放地的影响,导致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履行评估程序。如,输变电线路,地下直埋管线,工艺管道中的在产品,地下开采的井巷及建构筑物,公海航海中的客货船;
③特殊环境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如,本次新冠疫情,一些评估项目无法全部或部分进行资产的清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