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以及未来收益水平。
(一)确定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无形资产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期限、相关法律保护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和被评估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等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生命周期短、重复利用价值低的特征。如果对应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开发其他新产品和服务,则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期限不会超过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期限。
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无形资产权利人在维持和创造无形资产方面所具有的资金、技术、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外部环境等条件,确定各类无形资产的持续收益时间。
(二)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可以通过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增量收益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
(三)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企业运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无形资产收益的影响。
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无形资产可能会有不同的盈利模式,从而获得不同的收益。通常情形下,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权利人的经济、技术、法律等特定环境条件考虑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当无形资产使用方式不受所处环境限制时,资产评估师可以设定无形资产处于最佳使用方式。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通常和企业密不可分,其盈利模式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密切相关,通常按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考虑其价值。
文化企业主要进行文化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内容是文化产品的核心。不同类型文化产品和服务由于自身特点,在创作目的、内容载体、创作人员、创作成本、创作流程、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影响收益范围和收益水平。
例如,预测电影作品著作权收益,除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外,需要考虑该电影作品类型、制片人、导演、演员、剧本、以及制作人员对电影作品的影响,同时考虑发行方、院线、放映场次和档期等因素。电影作品制作投资高并不必然产生高的票房收入。对于已经播映过的电影作品,需要关注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可能产生的收益,形成衍生产品的可能性及其收益。
(四)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公众的收入水平、文化素质、闲暇时间等因素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需求的影响,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五)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传播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