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
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
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当预测趋
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
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
其合理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状与发
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
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
详细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剩余经济
寿命以及替代产品或者服务的研发情况、收入结构、成本结构、
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
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
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详细预测期。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
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
和所在行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提供产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