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信息获得情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
单独评估。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
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
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
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
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