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
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
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第十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
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企
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
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