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
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
值的影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
影响。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
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
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
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当具
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
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
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
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
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
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