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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条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通常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经济寿命情况以及预期替
代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五)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六)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
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相关文件;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二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
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
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
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