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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
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
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评估中使用的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
调整。
第四十五条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考虑的控制权和流动性影响;
(五)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
露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