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估算详细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特
点选择收益法的不同具体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
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
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
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
的适用性。
第三十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
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
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
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
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
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