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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
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同时出具中外文
资产评估报告的,中外文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
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
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在评估基准日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