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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作者:评估部 刘骁楠 | 发布时间: 2021-02-04 | 7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2.发案过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A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业务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自然人甲并非A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员工,但经查明系A评估机构的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A评估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最终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因“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
A评估机构及自然人甲最终受到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评估机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股东与评估机构触犯单位行贿罪
1.基本案情
自然人甲为A评估机构的股东,在明知A评估机构无相应评估资质的情形下,在国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许可及授意下,将相关业务介绍给具备资质的B评估机构和C评估机构,自然人甲和A评估机构从B和C评估机构累计获取提成收益42万元,并先后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累计22万元。
2.发案过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A评估机构及自然人甲并未直接承做或参与评估项目,但自然人甲借助A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行贿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
A评估机构及自然人甲最终受到的处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评估机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二、被告人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三:评估机构未触犯单位行贿罪
1.基本案情
自然人甲为A工程造价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C资产评估事务所三家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甲为承揽业务,先后分60多次向20多名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超7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判决时判定自然人甲和A、B、C均被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并处罚金。
在二审阶段,法院查明:(1)上述20多笔行贿款中有绝大多数与A工程造价事务所的业务相关,A工程造价事务所构成单位行贿罪;(2)自然人甲作为A工程造价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应以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3)B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国家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及2笔行贿款,金额约3万元,但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4)C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20多笔受贿事实的受贿人所在单位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未获取非法利益,不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