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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作者:评估部 刘骁楠 | 发布时间: 2021-02-04 | 7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发案过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C评估机构并未参与行贿行为,也未从相关行贿行为中获利;自然人甲作为C评估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并通过A工程造价事务所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触犯单位行贿罪。
自然人甲及相关事务所最终受到的处罚:(1)被告人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单位A工程造价事务所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 B会计师事务所无罪;(4)C资产评估事务所无罪。

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警示案例分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纳入本次统计分析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共5起。案件中涉及处罚的机构5家,涉案机构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最低罚金5万元;涉案处罚人员11人,以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方面: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低六个月;罚金方面:最高5万元,最低1万元;涉案人员年龄统计:最大1967年出生,最小1987年出生。

案例一:高估评估值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基本案情
2015年1月,A评估公司受C公司委托,对H公司截止2015年1月25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C公司拟收购H公司提供价值参考,约定评估收费10.84万元。A评估公司接受委托后,法定代表人甲委派资产评估师乙对H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乙在评估房地产过程中,通过电话询价,没有考虑该项目开发的地理位置和商业网点实际情况,将其与该房产所在的城市卖最贵的商业网点价格作为参考,出具评估价值l2.47亿元。
委托方对结果不满意。甲按照委托方要求,先后两次授意乙将评估价值往上调整,乙遵照甲的指示将评估值提高至13.46亿元。因未达到委托方要求,乙在此期间提出离职。于是甲将H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交给丙,丙将此房地产价值提高到13.5亿元并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得到了委托方的认可。丙不具备签字资格,甲和丁在评估底稿和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履行评估师职责;A公司最终实际收取评估费3.23万元。
C公司依据A评估公司提供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于2015年3月与H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公司收购H公司后,因评估价格过高,所收购的商业房产没有得到出售,给C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2.发案过程分析
乙工作存在瑕疵,没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先后在甲授意下两次调整估值结果,但最终调整结果没能得到甲满意之后离职。在本案中乙虽有过错,其离职在一定程度上个人规避了风险,在本案或另案中未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