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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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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评估部 刘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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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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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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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三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等准则的相关规定。
从丙评估过程看,在经过部分审核修改后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此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丙的上述问题,本案中未构成刑事处罚,但从“另案处理”判断,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民事处罚,为评估人员带来一定警示作用。
签字评估师甲(另案处理)和丁(另案处理)违反资产评估准则规定,没有实地到现场对评估资产进行调查,没有实际参与资产调查和评估,就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使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两人的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和丁的上述问题,本案中未构成刑事处罚,但从“另案处理”判断,二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民事处罚,为评估人员带来一定警示作用。
从基本案情分析,甲作为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在对外受理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委托方指示,参与并主导了该案全部过程。在署名评估人员没有进行询证、实地比价,亦未实际参与评估具体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与企业实际资产严重不符。虚增资产给收购方造成巨额损失,情节严重,作为被告单位A评估公司和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单位A评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单位A评估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漏评资产低估评估值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基本案情
A评估公司2016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A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甲、项目经理乙在委托方的干预和授意下,蓄意对该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低评,被低评价值1.23亿元。丙作为现场评估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勘查,误将五宗土地确认为无效资产,没有纳入评估范围出具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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