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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作者:评估部 刘骁楠 | 发布时间: 2021-02-04 | 7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上述评估报告逾期无效后,A评估公司再次更改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因时间限制,相关人员仅对部分资产选择性的进行现场勘查,再对上一次的评估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评估报告,该做法导致上述五宗地再次漏评。上述被漏评的资产共计价值约2.344亿元。
2.发案过程分析
甲、乙在工作期间受委托方丁的误导,蓄意对该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进行低评。此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丙系现场评估员,负责现场勘查评估,其未到五宗地所在位置做现场勘查,即认定为无效资产,直接导致五宗土地漏评2.344亿元。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上述三人在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国家评估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的规定,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警示案例分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纳入本次统计分析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件共4起,其中有1起案件法院判决2个评估师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所在评估机构无罪。另有1起案件,公诉机构指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无罪。有罪案件中涉及处罚的机构3家,涉案机构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最低罚金0.00万元。涉案处罚人员10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方面: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最低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方面最高5万元;涉案人员年龄统计:最大1963年出生,最小1994年出生。涉案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均为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