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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作者:评估部 刘骁楠 | 发布时间: 2021-02-04 | 7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一:错误查勘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基本案情
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对B公司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甲指派乙、丙(不具有签字资质)进行实地查勘和制作评估报告。乙在进行实地查勘时,未认真核实房产坐落位置,错误查勘抵押,后由甲安排公司公章及代替评估师进行签章出具的评估报告。
2.发案过程分析
甲在公司接受委托后,在明知乙、丙不具有签字资格的情况下,指派乙、丙进行实地查勘和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形成后代替评估师进行签章。
乙在进行实地查勘时,未认真核实房产坐落位置,仅按照B公司虚假指认,错误查勘作为抵押物的房产。
乙进行现场调查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甲、乙分别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二:漏评资产低估评估值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基本案情
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对B公司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甲作为评估助理,由于工作疏忽、严重不负责任,将B公司下属公司两宗地根据其操作习惯在评估电子表格上设置为隐藏,过失导致两宗土地漏评。该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为乙和丙,乙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在审核及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未发现漏评情形,过失导致资产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丙未参与上述评估,其签名及印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盖章。
2.发案过程分析
甲执业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二宗土地漏评。
甲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未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乙在审核及签署评估报告时,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漏评情形。
乙审核及签署报告时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