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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昊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作者:评估部 刘骁楠 | 发布时间: 2021-02-04 | 7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行贿罪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承揽环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揽评估业务以及与委托方工作人员的交往中,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得以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也应从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从制度上杜绝股东或合伙人以资产评估机构名义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收益。

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风险提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均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资产评估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也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出具评估报告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需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受相关当事方的影响,存在故意遗漏资产进行低评、虚增资产进行高评,或者严重不符责任导致评估报告重大失实,则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